会员登录 - 用户注册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地图 长春科大讯飞被指侵犯商标权 法院判决其赔偿原告5万元!

长春科大讯飞被指侵犯商标权 法院判决其赔偿原告5万元

时间:2025-07-09 09:26:46 来源:巴山蜀水网 作者:娱乐 阅读:984次

中国网科技5月19日(记者 柏林)日前,长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股份有限公司、讯飞长春科大讯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侵犯权法姓名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商标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令长春科大讯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带有“科大讯飞”字样的院判原告企业名称,赔偿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等。赔偿

据判决书显示,长春科大讯飞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讯飞请求判令长春科大讯飞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含有“科大讯飞”文字的侵犯权法企业字号的侵权行为,变更企业名称且变更后的商标企业名称不得含有“科大讯飞”、“讯飞”或与之相近似的院判原告文字;判令长春科大讯飞公司在新浪网及CSDN网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判令长春科大讯飞公司赔偿科大讯飞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赔偿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长春合理费用差旅费5000元。

长春科大讯飞公司辩称,讯飞长春科大讯飞公司并未侵害科大讯飞公司商标权,侵犯权法二者之间不存在不正当竞争关系,长春科大讯飞公司不应赔偿科大讯飞公司的商业及名誉损失。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长春科大讯飞擅自使用了科大讯飞公司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引人误认为与科大讯飞公司存在特定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定,判决如下:长春科大讯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带有“科大讯飞”字样的企业名称;长春科大讯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十五日内在新浪网上发表声明,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声明内容需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刊登的,法院将在相关媒体上公布本判决的主要内容,费用由长春科大讯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长春科大讯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十五日内赔偿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包括合理维权费用);驳回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天眼查显示,长春科大讯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主要经营范围为计算机软、硬件开发、销售及技术服务,网络工程等,该公司现改名为奈柯斯(苏州)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责任编辑:休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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