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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期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 康美实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收警示函

发帖时间:2025-07-06 03: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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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东证监局

〔2022〕85号

关于对康美实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实业收警示函决定

康美实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你公司作为公司债券发行人,投资截至2022年4月30日未按期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有限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四条、公司第五十条、未按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期披规定。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的露年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年度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当高度重视信息披露组织保障,报告对存在的有关问题,切实进行整改,依法依规履行年报披露义务,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公司应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并抄报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2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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