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网红玩具“坑”了如何维权
转自:安徽日报
网红玩具因趣味、坑新奇性较强而受到孩子的被网追捧。可现实中一些孩子却往往会被劣质网红玩具“坑”了。红玩那么,具何就此该如何维权呢?维权
玩具“三无”产品,可以选择索赔对象
【案例】 9岁的坑小婉在学校门口的小卖部用8元钱购买了一种网络热门的玩具。岂料,被网小婉在玩耍时,红玩因玩具突然爆裂致使右手受伤,具何并花去3100余元医疗费用。维权当小婉的坑父母以玩具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被网无生产厂家为由要求小卖部老板赔偿时,红玩却遭到拒绝,具何理由是维权玩具并非其生产,只能找厂家担责。
【评析】小卖部老板必须赔偿。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正因为小婉是被小卖部老板销售的“三无”玩具所伤害,决定了小婉的父母有权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直接向其索要赔偿。
玩具标准已被废止,仍然销售构成欺诈
【案例】小玉在一家超市购买了一件趣味十足的玩具。小玉父亲发现,玩具生产日期为2017年3月,合格证写的执行标准却是GB6675-2003《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而《国家标准GB6675.1-2014》已于2016年1月1日实施,并代替了GB6675-2003《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遂以超市的行为构成欺诈为由要求赔偿,但超市以虽原标准已被废止,但玩具质量依然合格为由拒绝。
【评析】超市的行为同样构成欺诈。欺诈消费者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而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超市隐瞒玩具未执行国家新标准的事实,误导不明真相、不知底细的人购买,无疑当属其列。
玩具标示虚假标识,可索要惩罚性赔偿
【案例】赵女士以298元的价格给儿子购买了一款非常新奇的玩具,玩具上印有“CE”标志,而“CE”标志表明玩具符合欧盟安全、健康及环保要求。但赵女士通过查阅有关材料,发现玩具上的标识纯属虚假,遂要求超市退还298元货款并支付894元惩罚性赔偿金。
【评析】超市应作出惩罚性赔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而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规定,产品质量应当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且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超市因标示虚假标识,自然难辞其咎。(颜东岳)
(责任编辑: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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